一、近來北市府單一陳情系統屢接獲市府同仁洽詢有關因公外出
交通費報支事宜,爰再次重申旨揭規定及相關函釋。
二、查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109年1月9日主預
字第1090100078號函釋略以,依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
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
火車、捷運等費用,均覈實報支;即交通費報支均應以
「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與「實際支付的金額」來報支。
又上開函釋本府業於109年1月20日以府授主公預字第
1090101995號函分行各機關學校在案,並同步刊登於本府
主計處全球資訊網站供各界查詢。
三、復查有關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
統報支交通費者,無須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一節,本
府亦於109年1月3日以府授主公預字第1083015066號函分行
各機關學校有關本市應有的執行方式在案,茲說明如下:
(一)如出差係當日往返者,依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免檢據辦
理。
(二)如出差係非當日往返者,因本府電子核銷系統截至目前
尚未與薪資發放管理系統及WebITR系統介接,且經本府
於108年12月6日由陳秘書長(時任副秘書長)邀集相關
機關召開會議研商,並作有決議略以:有關差勤系統是
否介接核銷系統,以達成非當日往返交通費免檢據之要
件,由本府資訊局再評估可行做法;準此,將俟上述評
估結果及相關系統功能完備後,再另案通知各機關學校
據以配合執行。
四、檢附本府109年1月3日函及同年月20日函、主計總處109年1
月9日原函以及「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相關事項問答集」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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