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23日府授主會決字第1103007660號函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業公告於主計處網站「臺北市政府友善經費 報支(含電子化核銷)專區」,請本校各同仁確實作為採行電 子化核銷作業之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