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8月25日臺教資(二)字第1110080521A號函 辦理。
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議著作權法第46條修正條文時,通 過附帶決議,要求應針對「合理技術措施」提供指引,俾 利各級學校及教師遵循並保障著作權人權益,故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研提本指引供各校及教師遵循。
三、檢送「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