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9286號函辦理及本局於同年月7日以北市教人字第1093013530號函轉該部同年月5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17849號函計。
二、查本局109年2月7日函略以,本市各級學校教職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依規定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本案依前揭教育部本年2月7日函規定,申請對象及期間補充說明如下:
(一)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者,係指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除照顧12歲以下學童,如有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亦得申請。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教職員自主替幼兒請假,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至私立學校教職員,請各校秉權責依前開教育部及疫情指揮中心函規定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原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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