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調整方案係自111年7月1日實施,爰以該日以前【即 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始為旨揭 調整方案之適用對象。準此,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人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 時審慎決定;逾審定生效日後,不得請求變更。